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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属于技术秘密侵权纠纷,A公司一审被判侵犯他人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粤高代理A公司上诉,将赔偿金额降低了近1000万元。原告:A公司被告:B公司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审理机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B公司认为多参数监护仪是B公司的主导诊断仪产品之一,其中所采用的软件和PCB图、电路图均是B公司自主研发的,该软件所包含的技术信息、PCB图和电路图属于B公司的核心技术秘密之一,为B公司带来巨大收益。A公司与B公司属于同行业企业,也从事多参数监护仪产品的生产和销售。B公司认为,多参数监护仪软件中所包含的技术信息和PCB图、电路图均属于B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允许,A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披露B公司商业秘密,A公司明知系B公司的技术秘密而使用,严重侵犯了B公司合法权益。B公司请求原审法院判令:1.A 公司立即停止侵犯B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在《中国证券报》《深圳特区报》上刊登道歉声明;2.A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B公司商业秘密的多参数监护仪,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成品及半成品,销毁侵权产品的广告和宣传印刷资料,删除互联网上对侵权产品的宣传和广告;3.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含B公司为本案调查取证、聘请律师等支出的费用);4.A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A公司立即停止侵犯B公司“心电算法”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B公司“...
2022 - 05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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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若专利权稳定,即使一方当事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审查决定提起已被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也并不影响侵权案件的审理。原告:VMI荷兰公司(VMI Holland B.V)被告:B公司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基本案情:原告VMI荷兰公司(VMI Holland B.V.)就被告B公司侵犯其ZL01806616.X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投诉,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决定作出后,原告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共3590260元。粤高代理:1、原告是专利号为ZL01806616.X、名称为“具有翻边装置的轮胎成型鼓”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权利人。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以被诉侵权产品为载体,没有产品的正常运转,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难以完整客观呈现,则无从进行技术特征比对,侵权比对过程中添加的涉案辅助设备均系由被诉侵权产品自身的性能所决定的,均属必要。3、专利复审委已就涉案专利进行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并于2014年12月4日发出第245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B公司请求中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4、B公司侵权获利数额巨大。VMI荷兰公司已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关计算提供初步证据,双骏公司在明知不...
2018 - 09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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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标权和著作权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不能由商标权的归属直接推断出著作权的归属。原告:方有隆有限公司被告:B公司、C公司、D公司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基本案情: 原告在市场上发现有侵犯其“MAE PLOY及图” 即“”图案著作权的调味品,生产商是B公司,委托生产商C公司、销售商为D公司。侵权产品上的商标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曾某分别于2006、2009和2010年申请注册的三个商标。原告遂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起诉三被告。粤高代理:1、原告依法享有涉案商标的在先著作权。2、曾某申请和注册的校袭原告作品著作权的三个商称(包括第755044号、8107729号和5550106号)已经全部被商评委裁定撤销或驳回申请,商标自始无效。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656-658号行政判决认定的基础是关于商标权问题,与本案审理范围不一致。4、方有隆公司在原审主张146000元,原审已考虑到其他行政诉讼中可能涉及的情况,只是部分支持了该公司合理费用的支出,费用合理。5、方有隆公司在原审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是图片的复制权、发行权,并且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方有隆公司在原审起诉三上诉人侵害其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而不涉及其与案外人曾某的商标权权属争议,曾某不是必须参...
2018 - 09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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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明知公司将其商标用于侵权的情形下,仍许可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代表公司实际实施了侵权行为,其个人行为与公司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被告:B公司、宋某、C公司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基本案情: 原告是一家集设计、生产、销售女性服装的大型知名企业,享有1303495号“”、10618027号“”5902654号“”的商标专用权,指定商品均为服装类商品。被告B公司在淘宝网和京东商城销售带有“”等标识的女鞋,而走运鸟公司标注为生产商。另外,被告在商品“鞋”上注册了第1806510号“”商标,但被告并未按照注册的商标规范使用,而是使用原告的“歌莉娅”系列商标,可见被告为恶意模仿原告的“歌莉娅”品牌。更为恶劣的是,被告在其网站多处使用了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环球发现,活出美丽”近似的广告语“环球发现,分享美丽”。可见,被告尽一切办法使消费者在购买时误认和混淆,其侵权主观恶性十分明显,而宋某既是第1806510号商标的注册人,也是娅品公司第一大股东、执行董事和经理,构成共同侵权。粤高代理:1、原告对1303495号“”、10618027号“”、5902654号“”注册商标享有合法权利,且该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2、被告娅品公司所销售的产品及宣传行为已构成恶...
2018 - 09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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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遗漏处理请求人的请求”和“对权利人请求保护范围认定错误”均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70条应予撤销的情形。最多只是认定违法,但不需要撤销。原告:B公司被告: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第三人:VMI荷兰公司(VMIHollandB.V.)。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代理VMI荷兰公司(VMIHollandB.V.)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基本案情:原告因不服被告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作出粤知执处字【2014】第9号专利纠纷案件处理决定,诉请撤销被诉处理决定;一审法院根据被告提交的第三人申请立案时提交的《请求书》、涉案专利权利证书及专利登记簿副本等相关证据资料;原告公司营业执照及广告册;被告制作的《立案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勘验检查通知书》、《审理通知书》及勘验调查笔录、勘验检查现场登记清单及照片、两次口头审理庭审笔录、被诉侵权产品现场比对光盘、涉案《处理决定书》及相关送达回证,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245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粤知执处字【2014】第9号专利纠纷案件处理决定,被告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B公司因不服一审法院关于B公司构成侵权的认定事实依据、第三人VMI荷兰公司因不服一审法院超出B公司的主张范围进行审理,均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 - 09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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