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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10 - 12
来源:中国人大网(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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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 - 03 - 02
法〔2020〕11号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宁夏、陕西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19〕4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试点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积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健全审判组织适用模式,探索推行电子诉讼和在线审理机制,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促进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合理有效配置,全面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特邀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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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 - 07 - 24
法〔2018〕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推进司法民主建设新的里程碑。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更好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效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意义《人民陪审员法》全面总结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施行十三年来的实践经验,以单行法律形式将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的改革试点经验固定下来,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参审、管理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正确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提升司法公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制定《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法》的贯彻落实,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人民陪审员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提上议事日程。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的坚强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以《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为契机,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努力开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新局面。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担负起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的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的一揽子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加强组织协调,抓好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指导监督,层层抓好落实。 二、加强《人民陪审员法》的学习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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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 - 06 - 05
报告显示,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审结案件量为449.1万余件,占同期全国民事一审审结案件量的比重为10.15%。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连续多年呈持续增长趋势,结案率小幅波动。2012年至201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新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件为411.51万余件,各年度同比增长率分别为9.72%、3.66%、8.74%、9.23%,逐年上升态势明显,这一趋势同机动车保有量呈正相关关系。另一方面,本类案件同期结案率分别为88.09%、84.51%、82.69%、82.16%、85.93%,呈现逐年下降但有所回升的趋势,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审判效率有待提升。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量分布集中、差距显著。江苏、浙江、河南三省结案量最大,分别为52.69万余件、42.23万件、32.17万件,占全国法院审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件的11.73%、9.4%、7.16%;结案量排名后四位的省份及其案件量分别为:西藏、青海、宁夏、黑龙江。案件量差距的显著体现在:位居全国案件量第一位的江苏省的案件数量较之西藏自治区的案件数量,高达五百倍之多。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方式愈加依赖判决,多数适用简易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件近五年的调撤率分别为66.27%、62.22%、56.54%、52.35%、49.52%,呈现持续下降的发展趋势;判决率则呈上升态势,分别为30.97%、36.36%、41.32%、45.42%、47.31%。通过对适用程序进行统计发现:本类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远高于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约333万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74.2%,普通程序适用率仅为25.8%。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上诉率整体上升,上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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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 - 04 - 25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创新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强化知识产权法院和法庭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依法审结一大批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件,为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18年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62件。在新收案件中,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划分,共有二审案件24件, 提审案件176件,申请再审案件1335件,请示案件26件,司法制裁案件1件。按照案件所涉客体类型划分,共有专利案件684件,商标案件711件,著作权案件50件,垄断案件1件,不正当竞争案件36件,植物新品种案件15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35件,其他案件30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审判管理事务)。按照案件性质划分,共有行政案件641件,其中专利行政案件120件,商标行政案件507件,其他行政案件14件;民事案件913件; 刑事请示案件7件;司法制裁案件1件。 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447件,其中,二审案件21件,提审案件154件,申请再审案件1243件,请示案件28件,司法制裁案件1件。在审结的1243件申请再审案件中,裁定驳回再审申请976件,裁定提审190件,裁定指令或者指定再审52件,裁定撤诉18件,以其他方式处理7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审理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的基本特点是:►全年新收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数量达到1562件,同比增长74.1%,其中专利和商标案件增长幅度较大,分别同比增长103.6%和80%,预计2019年案件数量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与专利和商标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仍在全部受理案件中占有最大比重,分别占比43.8%和45.5%;►专利民事案件中权利要求解释标准进一步明确,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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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 - 09 - 11
法办〔2018〕66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7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7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升知识产权领域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作出了积极贡献。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依照相关程序选定了2017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现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8年4月16日2017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1、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两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2、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知识产权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84号行政判决书〕 3、福州米厂与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大景城分店、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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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 - 08 - 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法释〔2018〕15号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为公平、公正、高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第二条  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人民法院查明前款规定事项需要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通知其提交;拒不提交的,可以强制提取;对妨碍强制提取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查明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需要审计、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审计、鉴定。第四条  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外,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议价结果。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 第五条  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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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 - 08 - 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18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法释〔2018〕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三)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四)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第二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第三条 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第四条 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第五条 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条 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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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 - 08 - 01
法发〔2018〕16号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制定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使命感1、深刻认识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肩负的历史使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大背景下,赋予海南经济特区改革开放新的使命,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有利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加快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把海南建设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亮点。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相关案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智慧法院建设,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为把海南建设成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2、找准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切入点、结合点。坚持法治思维,聚焦服务保障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中的重点领域,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制定司法政策、出台司法解释、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决策科学、执行有效。增强大局意识,建立健全统一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职能作用,确保各项工作协同、高效。完善审判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审判质效,提炼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切实提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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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 - 07 -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于2018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法释〔2018〕13号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8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主张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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